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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超万件地方立法助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来源:内蒙古人大信息 作者:秘书处-3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3日

  9月6日至7日,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广西南宁举行。截至目前,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共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万余件,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了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经验,为形成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积极贡献。

  立法法修改两年多来,赋予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3个市(州)中,已经批准确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270个,占98.9%。其中,有256个市(州)已制定并经批准地方性法规437件。

  对于改革决策涉及现行法律空白,又需要为依法行政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的,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作出规定,使政府推行改革措施于法有据,填补了国家立法的空白,为地方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遵循。这也成为我国地方立法的一个重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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