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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简介

  兴安盟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的工作机构,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包括地区分院)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按照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结合本盟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每年至少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一次工作。

  主要发展历程

  ——1980年7月26日,回复兴安盟建制,1984年12月8日,成立兴安盟人大工作办公室,属中共兴安盟委的处级职能机构,截止1993年有工作人员7人。

  ——1994年3月,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成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兴安盟工作委员会,作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兴安盟人大工委内设办公室、综合处两个处级单位,编制9人。

  ——2001年,机构改革,经自治区批复内设3个处级机构,“一室两处”,即办公室、经济工作处、社会工作处。

  ——2007年,盟四大班子办公室统一更名为“办公厅”,内设机构为“一厅两处”,即,办公厅、经济工作处、社会工作处。

  ——2009年,经自治区编委批复同意增设两个工作处,内设机构变为“一厅四处”,即,办公厅、经济工作处、社会工作处、科教文卫工作处、内务司法和代表工作处,延续至今。

  为便于上下沟通,内设机构实际按“一厅六处”运行,即办公厅、财政经济工作处、科教文卫工作处、代表工作处、内务司法民侨外工作处、农牧林水工作处、城乡建设环境资源工作处。

  主要职责

  (一)检查监督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盟的实施情况,并听取和审议相关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本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及相关报告,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必要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盟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盟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的工作报告,提出建议和意见;

  对于重要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对盟行政公署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对本盟旗、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纠正的建议和意见,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五)联系在本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评议盟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盟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的工作;接待和受理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机关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六)受理人民群众对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批评和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并检查办理情况;必要时可以对重大问题和案件组织专门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七)提出制定涉及本盟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其他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八)办理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九)指导旗、县、市和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十)联系和指导本盟的旗、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盟人大工作会议,研究、总结、交流人大工作经验。

  (十一)办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服务热线:秘书处:0482-8268008、8268004 传真:8268050 信访科:8268014、826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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